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魚鱗癬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志工之培訓與協會所服務皮膚角化異常之身心障礙病友,鼓勵社會大眾踴躍參與志願服務,以凝聚團體力量,共同為病友提供有愛無礙之服務。
第二條 志工組織之目的,在於認識彼此,藉以增進專業服務、關懷生命、人道精神之發揚;惟不得進行違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寧之活動。
第三條 本會志工需具備一定服務所需的知識與技能,並能以友善親和、謙恭有禮的態度、乾淨整潔的儀容與積極精神來為病友服務。
第四條 為使本會志工於志願服務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作為志工管理之依據。
第二章 資格與申請
第五條 凡年滿18歲以上,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意願參加本會志願服務工作。經本會審核狀態合宜者,需通過培訓、甄選後始得具備擔任本會志工之資格。
第六條 本會招募志工經由網路公告、說明會、協會請聘等方式執行,志工申請者得填寫「志工申請表」以個人或團體之名義申請加入,本會將依照個別專長、志工興趣及輔導員之建議,擇派適合擔任職務之志工。
第七條 經由本會核定之志工,需簽署「志願服務協議書」作為本會與志工雙方同意之證明,並同樣均負有相當的倫理責任與道德規範需遵守。
第八條 新進志工必須參加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魚鱗癬症疾病概念、志願服務內涵、志願服務倫理、志願服務經驗分享、志願服務法規認識、志願服務發展趨勢、執勤制度、緊急逃生及急救訓練等等。
第九條 新進志工會頒獲本會之聘書與志工證,作為本會志工識別之用。聘書原則上一年一聘,志工人員招募則以本會視情形全年招募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本會志工服務依其內容分為7種類別 -
1.諮詢志工:協助本會諮詢專線,提供病友醫療資訊與會務申請、服務需求瞭解。
2.活動志工:本會辦理活動時,能給予活動支援與資源幫助。
3.推廣志工:從事年度重點工作推廣服務,包含協助推廣活動執行與評估。
4.陪伴志工:能陪伴病友就醫、談話,給予其同理心之情緒支持,協助病友走出陰霾。
5.行政志工:處理一般行政庶務,如整理報表、收發郵件等。
6.專責志工:針對本會服務內容辦理各項專案任務。
7.榮譽志工:幫助本會成效卓越,協助推動會務不遺餘力者。
第十一條 新進志工以開始服務第一個月為試用期,基本固定一個服務時段為原則,試用期屆滿會由輔導員進行服務成效會談,以確認新進志工服務狀況的適切性、能否符合病友需求;或由輔導員視情形調整其職務。
第十二條 輔導員得依照志工服務,提供建議以協助志工提升服務品質與
第十三條 本會定期舉辦志工會議,研討志工之需求及服務中所遭遇之問題處理,基本上除志工有不可抗拒之因素無法出席外,其餘人員均應依規定出席。
第十四條 非經本會與病友之同意,嚴禁志工人員傳閱或攜帶出去本會與病友之資訊,違者視情節重大依志工考核規定辦理之。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條 志工之考核作業,將於每季(三個月1次)進行,由本會輔導員及行政單位主管層呈核定,針對每位志工之每季出席時數及其他各項表現進行考核與發給服務證明之憑據,考核通過者將予以續任。
第十六條 考核未通過者或是違反規範者,將給予停聘或解聘。
1.停聘:考核或違反情節較輕微者,給予暫時停聘,待改善後再次予以聘任;規範如下-
(1)報告不實,貽誤公務、情節尚輕者。
(2)行為失檢、在工作場所爭吵,干擾公共安寧者。
(3)服務不佳,與病友起爭執者。
(4)其他有不當之行為,經由本會認定足資停聘之事項。
2.解聘:考核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將給予解聘,並永不續聘;規範如下-
(1)擅離職守,貽誤病友權益者。
(2)服務惡劣,與病友、志工或工作人員互相鬥毆,擾亂秩序者。
(3)利用志工職權圖謀個人利益。
(4)造謠生事,煽動或怠工者。
(5)其他有不當之行為,經由本會認定足資解聘之事項。
第十七條 考核通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得給予表揚與獎勵。
1.志工參與本會活動確有特殊貢獻,經輔導員依具體事蹟推薦,得頒發「服務獎」獎狀。
2.凡服務確具績效,且合於下列標準之一,授予榮譽獎:
(1)滿三年且達六百小時者,頒發「二級榮譽獎」獎狀乙幀。
(2)滿五年且達一千小時者,頒發「一級榮譽獎」獎牌乙座。
(3)滿十年且達一千八百小時者,頒給終身榮譽證(榮譽志工),並授予「特級榮譽獎」。
3.除本會內部獎勵外,並將優秀志工推薦至外接受表揚,如:政府或外部機構舉辦之優良志工表揚。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志工因故不能按時出勤服務時,應事先覓妥代班志工並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本會核備請假。志工請假時數不得超過應服務時數之1/3,超出時數者應向本會申辦暫時停止志工服務。
第十九條 志工若連續三個月不能出席服務,應向本會報備,以便輔導員辦理停聘,並視需求重新安排志工服務人力。
第二十條 若因活動或出差需要之差旅交通費,得向本會申請核發,核發金額標準另依本會標準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志工隊以五人為一組,團隊隊長之產生採多數票當選制,任期為兩季,連選得連任四次;另隊長之全力職掌如下-
1.為志工隊之代表。
2.掌握志工隊之服務狀況,有問題可向輔導員反映。
3.協助志工之間與輔導員間之良好溝通。
4.協助輔導員執行志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會志工服務時數證明原則上以半天(4小時)為開立基準,除志工有特殊情形需立即開立外,基本以每季開立一次總服務時數。
第二十三條 本會於每年年末或不定期舉辦志工聯歡感恩大會,以鼓勵志工平日之辛勞,提升志工服務士氣,並表達對於志工服務的感謝之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呈 理事長通過並報理事會核准後公告施行,修改時亦同。